社會保險稽核
為了規范社會保險稽核工作,確保社會保險應收盡收,維護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由社保經辦機構依法對社會保險繳納情況和社會保險待遇領取情況進行的核查。
一、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稽核內容
(一)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申報的社會保險繳納人數,繳費基數是否符合國家規定;
(二)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是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
(三)欠繳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的補繳情況;
(四)國家規定的或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稽核事項。
二、被稽核單位提供材料
被稽核單位提供用人情況、工資收入情況、財務報表、統計報表、繳費數據和相關賬冊,會計憑證等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三、稽核存在問題處理辦法
(一)對于稽核未發現違反法規行為的被稽核對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稽核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其稽核結果。
(二)被稽核對象少報、瞞報繳費基數和繳費人數,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報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罰。
(三)被稽核對象拒絕稽核或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賬冊、材料延遲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報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罰。
(四)對于發現被稽核對象在繳納社會保險費或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等方面,存在違反法規行為,據實寫出稽核意見書,并在稽核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送達被稽核對象。被稽核對象應在限定時間內予以改正。